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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和定点市场复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
来源:|发布时间:2018-05-18 11:08:01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(农村经济)、畜牧、兽医、农垦、渔业(水利)厅(局、委、办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:
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实施乡村振兴战略,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,支持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,规范和推动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发展,经研究,我部决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,对拟申报的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进行认定,对已核定的原农业部定点市场进行复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  一、关于批发市场情况调查
  (一)调查目的
  通过全面调查,摸清和掌握全国范围内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本情况、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,为分析市场发展状况、研究市场体系提供依据。
  (二)调查范围及内容
  调查各省(区、市)所辖范围内所有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。调查内容包括:市场名称、所在区县、经营类别(粮油类、蔬菜类、水果类、畜禽类、水产类、特色产品类、综合类)、企业性质、市场占地面积、开业时间、投资规模、年交易额等。
  二、关于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申报认定
  (一)认定目的
  通过认定,规范定点市场管理,发挥定点市场在搞活流通、服务农业、带动产销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。
  (二)认定依据
  依据《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》,对自愿申报并符合条件的批发市场进行认定。
  (三)申报程序
  按照《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》规定程序进行申报。
  (四)审批认定
  农业农村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,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对符合申报条件、拟认定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的名单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。
  三、关于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复查
  (一)复查目的
  通过复查,全面摸清和掌握已核定的原农业部定点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现状,规范定点市场管理。对符合定点市场条件的继续加强联系,做好引导与服务;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市场取消定点市场资格,重新公布定点市场名单。
  (二)复查依据
  依据《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》中“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申报与管理,坚持自愿申报、考核认定、动态管理”的原则,针对部分定点市场因市政规划地址变迁、经营方向改变、经营不善等影响,市场功能有所退化的情况,对原农业部定点市场进行重新核定复查。
  (三)复查范围及内容
  1、复查范围
  《农业部关于定点市场清查和认定结果的通报》(农市发〔2013〕7号)核定的原农业部定点市场。
  2、复查内容
  市场占地面积、经营方向、经营状况、交易情况、设施设备情况、信息员配备、市场建设与信息报送、电子商务、质量检测制度、质量检测设施和人员等情况。
  (四)评议原则
  1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核定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。
  (1)市场建设符合当地建设规划,并与全国农产品优势产区的生产、加工基地建立良好产销衔接机制,对农业产业发展有带动和促进作用。
  (2)市场目前是省级定点市场。
  (3)市场交易设施健全、完善,交易功能较强。销地市场交易额东部地区12亿元,中部地区9.5亿元,西部地区6.5亿元;产地市场交易额东部地区3亿元,中部地区2.5亿元,西部地区1.5亿元。近三年,市场交易额年均有一定幅度增长。
  (4)市场电子结算设施设备完备、制度科学合理,市场电子结算交易额占当年交易额的50%以上。
  (5)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健全,价格公开透明。市场监控范围无死角,市场的价格和供求信息能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、中国农产品市场网等互联网、市场内电子显示屏和其他渠道及时发布。
  (6)市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健全,有专职检测人员,抽检批次数占市场入场农产品批次数的比例达到10%以上。
  (7)市场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先进、完善,全年利用率70%。
  (8)市场辅助设施完善,配有垃圾处理设施设备,道路和交易场地全部硬化,交易环境良好。
(9)市场管理制度健全,运作模式规范,流通效率高,发展前景较好。
2、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其原农业部定点市场资格。
  (1)不符合当地建设规划,根据规划部分或全部拆迁或三年内即将拆迁闭市的市场。
  (2)停业或经营方向发生重大改变,经营范围不再以农产品为主或不再符合定点市场经营范围的市场。
  (3)近三年,因检测设施不完备或质量检测工作管理不善,导致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发生过影响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。
  (4)连续6个月不报送农产品价格、交易量等信息的市场。
  (5)经营状况不佳,近三年持续亏损的市场。
  (6)出现恶性竞争、打架斗殴等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场。
  四、有关要求
  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、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认定和已核定的原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,组织有关力量提出认定、复查意见,报农业农村部审定。请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以下材料(包括文本和电子版)。
  (一)批发市场调查。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情况报告,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表(附件1),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。
(二)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认定。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推荐函;批发市场申报的有关材料,包括申请报告、营业执照及市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、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、市场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层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、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、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机构证明(自检机构需要提供检测人员名单)或委托检测合同和近三个月检测记录、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和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申报审批表(附件2)。
  (三)原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。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报告,内容包括复查工作组织情况、复查结果、复查意见,复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,对下一步定点市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同时报送核定合格的定点市场概况文字材料,字数限制在1000字左右,包括市场发展概况、经营情况、发展趋势,市场联系人、联系方式、市场门脸照片和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复查表(附件3)、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(附件4)。
  联 系 人:王 珍
  联系电话:010—59193102
  邮箱地址:scsltc@163.com
  邮寄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
邮    编:100125
 
附:1.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
          2.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申报审批表
         3.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复查表
         4.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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